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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女子家中杀人案一审被告被判死刑缓期 受害

新京报讯(记者左琳)12月20日下午,四川省成都市27岁女子杀人案一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。被告人梁某英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受害人母亲王女士在法庭上旁听了宣判结果。他告诉新京报记者,不认可判决结果,尤其不认可梁某英精神检查结果的确认,将向检察院申请抗诉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梁某英居住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期间,经常与家人吵闹、殴打物品,无故殴打同小区其他居民。当先生因与他发生争执后,居民报了警。警方处理后询问梁某英家人对其进行严格监管。 2024年6月9日,梁某英再次敲门,对上述小区其他居民造成骚乱。在敲开受害人王某亚家门时,王某亚通过“猫眼”看到梁某英往自家门上吐口水,于是通过母亲联系社区保安监控现场。当社区保安过来劝其离开时,王某亚打开门质问梁某英。两人立刻打了起来,然后在门口扭打起来。其间,梁某英用随身携带的刀对王某亚的左胸、头部、脸部进行刺砍。王某亚拿起门厅鞋柜内的空心饰物,击打梁某英的头部和面部。保安上前阻止,但没有任何作用。战斗中,王某亚受伤倒地。保安打电话给警察ce.王某亚经抢救无效身亡。经查明,王某亚是被另一人用利器刺伤左胸,导致左肺破裂,严重失血。梁某英右鼻骨及上颌额突骨折,构成轻微二级伤;梁某英患有精神分裂症,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被评定负部分刑事责任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梁某英无故敲击被害人王某亚家门,造成滋扰,侵犯了王某亚的安宁居住权。随后,梁某英与王某亚发生争执,持刀刺伤王某亚,致王某亚死亡。梁某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应当依法严惩。梁某英无任何情况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;经鉴定,梁某英犯罪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人,依法从轻处罚。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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